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超过诉讼时效形成的债务是自然之债。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义务人自愿履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有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二是对旧债务的重新确认。这里又有两种途径:第一,当事人协议履行,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借款通知单,债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