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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私生子获预留份额
更新时间:2012-12-17

来源:人民网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持有公司640万元股权的周某突然去世,却未留下任何遗嘱。周某之妻李某及其两个子女,起诉该公司要求继承并确认各自所享有的股权份额。

通州法院判决李某持有股权中的400万元,其两个子女各持有80万元。

另据了解,因周某私生子另行起诉分股权,法院预留80万元股权暂不主张。

近日,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被告要求终止审理

周某之妻李某及其两个子女称,1993年,周某与李某登记结婚。1996年,周某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北京某装饰公司。2007年,经股东会决议确认,周某持有公司640万元的股权。

李某和子女称,2010年5月,周某突然病故,未留下任何遗嘱。他们以周某合法继承人身份,向通州法院起诉装饰公司,要求确认在装饰公司的股东资格,并合法继承周某持有的股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通州法院了解到,周某曾与赵女士有过一段婚外情史,并于2001年6月生育一子。赵某以与周某所生孩子为原告、以周某妻子李某及其两个子女为被告,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以合法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周某的财产和股权。该案已受理。

庭审中,装饰公司抗辩称,本案诉请所涉及股权确属周某所有,但包括该股权在内的法定继承纠纷,尚在海淀法院审理过程中,尚未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周某的所有继承人身份、人数尚不能确定,希望法院中止审理此案。

原告同意预留股权

原告李某等人得知赵某为继承周某财产另行起诉后,向法院提出同意将涉诉财产预留出周某私生子可能继承的份额,原告对此部分暂不主张。

通州法院确认,李某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持有的股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李某有权分割其中的一半即320万元;另一半股权320万元,李某与两个子女作为周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相应份额。

同时,法院表示,赵某之子以其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为由,向海淀法院起诉请求继承周某持有股权的八分之一,现已立案受理。因该案件尚未审结,故预留80万元股权暂不主张。

一审宣判后,装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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