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长建律师
河南-南阳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1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诉李倩倩、南阳市普瑞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张松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更新时间:2010-05-05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南民商终字第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占庆,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倩倩,女,1994年9月1日生 法定代理人薛光影,女,1970年8月30日 委托代理人王长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普瑞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予英,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良,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松林,男,1968年10月9日生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简称南阳人财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倩倩、南阳市普瑞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普瑞公司)、张松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宛龙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后,南阳人财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到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人财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玉宽,李倩倩的法定代理人薛光影、委托代理人王长建,普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良,张松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11月14日1时30分许,被告张松林驾驶普瑞公司的豫R10225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南阳市建设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市电厂门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直行的韩玉英驾驶的轻便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乘坐摩托车的原告李倩倩受重伤,韩玉英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因南阳市中心医院CT机无法使用,转送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作CT后又转回中心医院治疗。南阳市中心医院对李倩倩的病情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左侧动眼神经损伤;3、左侧视神经损伤;4、左眶骨骨折;5、脑内积血;6、左眉弓处头皮裂伤;7、左上颌窦、筛骨、犁骨、额骨多发骨折;8、左上颌窦、筛窦、蝶窦积血;9、嗅觉丧失:双侧嗅觉神经损伤;10、多个牙齿断裂;11、左上颌骨塌陷骨折需整形手术。原告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时间为2008年11月14日至2008年12月8日,共住24天。在原告住院治疗的24天中,原告父母李风伟、薛光影在院陪护。在南阳市中心医院花去治疗费34354.61元;出院后又在南阳市中心医院、南阳市中医院、南阳市医专第一附属医院花去治疗费用1286元。以上原告共花去36300.61元。经当事人申请,该院委托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李倩倩的牙齿损伤属X级伤残;左眼损伤属X级伤残。该所咨询意见为:李倩倩的面部需要整形,其费用约需壹万元。对本次事故,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被告张松林应承担主要责任,死者韩玉英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李倩倩无责任。庭审后,三被告放弃对原告用药的文证鉴定申请。 另查明,(1)被告张松林系普瑞公司雇佣人员。(2)肇事客车已于2007年12月31日向南阳人财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其中,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3)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普瑞公司已向死者韩玉英支付了赔偿金15.1万元,向原告李倩倩支付了赔偿金2万元。(4)李倩倩、李倩倩之父母李风伟、薛光影住高新区天洼社区,职业为粮农。 该院认为,(一)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张松林在本次事故中,由于在转弯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妨碍所借车道内行人和车辆的正常行驶,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及韩玉英死亡的严重后果,有明显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对于原告的伤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原告所花费用以承5c26uxhd1?%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本案的情况,张松林在本次事故中,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主要责任,因此张松林具有重大过失,故张松林与普瑞公司对李倩倩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案外人韩玉英在事故中,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以承5c26ubgb60Y%的责任为宜;但原告不要求韩玉英家属赔偿,因此韩玉英对原告赔偿的部分,应在原告总损失赔偿额中扣除。(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南阳市人财保险公司应在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中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南阳市人财保险公司在普瑞公司所投的商业第三者险中300000元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四)关于李倩倩的损失计算问题,该院认为医疗费36300.61元属合理费用,该院予以支持。2、残疾赔偿金,根据两个x级伤残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按一个伤残等级计算,但应适当提高赔偿比例,5ee4ujok1?%为宜。虽然李倩倩的身份为粮农,但其居住生活的区域在南阳市城区,故应按法庭辩论结束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0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231元,故李倩倩的残疾赔偿金应为13231元/年*20年*20%=52924元。3、交通费595元属合理费用,该院予以支持。4、在李倩倩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时,仅有14岁,系未成年人,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李倩倩两个伤残和面部需要整容的严重后果,对其身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张松林及普瑞公司应当向李倩倩赔偿精神抚慰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确定10000元为宜。5、对于护理费,基于原告父母二人陪护的事实和医院出具的证明,该院予以支持,依两人护理计算,每人每天30元,住院24日,护理费共计1440元。6、营养费按每日10元计算,住院24日,共计240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30元计算,住院24日,共计720元。8、关于李倩倩继续治疗费问题,由于尚未发生,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是咨询意见书,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该部分费用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故李倩倩的实际损失共计92219.61元。由于李倩倩放弃对韩玉英家属的索赔,故该实际损失92219.61元中应扣除韩玉英家属应承5c26unvs57cd16@%部分l8443.92元。扣除后,张松林和普瑞公司应承担73775.69元。再扣除普瑞公司已支付的20000元后,张松林、普瑞公司应向李倩倩赔偿实际损失53775.69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张松林、普瑞公司共计赔偿李倩倩损失63775.69元。(五)被告南阳人财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支付64959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52924元+交通费595元+护理费1440元)的80%即51967.2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0元,计61967.2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替代普瑞公司向原告李倩倩支付27260.6l元(医疗费26300.61元+营养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92fsp41Sd46t%即21808.49元;两项合计83775.69,再扣除普瑞公司已支付的20000元,实际支付63775.69元。(六)关于南阳人财保险公司称其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该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对于普瑞公司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南阳人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向李倩倩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普瑞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松林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李倩倩损失53775.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63775.69元。二、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替代普瑞公司向原告李倩倩共支付63775.69。三、驳回原告李倩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鉴定费1450元,共计3020元,原告负担210元,被告张松林、被告南阳市普瑞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10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南阳人财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李倩倩向法庭提交的户口薄载明李倩倩系农业户口,原审直接按照城镇居民判决残疾赔偿金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李倩倩有两处十级伤残,原审按九级伤残(20%)计算赔偿金错误。当出现多处伤残时,应按照多等级专门的综合计算方法加以计算,本案应按11%计算残疾赔偿金。3、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松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玉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判决韩玉英承担20%责任,上诉人认为不妥,韩玉英无证驾驶,存在过错,所以韩玉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4、原审认定李倩倩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过高,南阳各级法院审判实践均是按10元标准计算的。 李倩倩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李倩倩为城镇居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主张李倩倩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不能成立。2,原审判决按20%的赔偿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是把两个十级伤残按一个伤残等级计算并适当提高赔偿比例,而不是把十级伤残按照九级伤残计算。3,原审判决对事故主次责任按8:2划分并无不妥。虽然韩玉英无证驾驶,但这一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4,原审判决按3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2007年8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此规定的很明确,即住院伙食补助费,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规定予以确定。综上,原审判决对各个赔偿项目及数额认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瑞公司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张松林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普瑞公司雇佣人员张松林驾驶普瑞公司的车辆,造成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审判决张松林和普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肇事客车已在南阳人财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所以原审判决南阳人财保险公司替代普瑞公司向李倩倩支付赔偿款也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本案的赔偿标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是“农村居民”按农村标准赔偿,而不是指以“农村户口居民”按农村标准赔偿。本案中李倩倩的户口簿上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居住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均证明其居住地已于2006年10月份由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该辖区已规划到南阳城区,即李倩倩的居住地已属城区。所以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倩倩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2,原审判决把李倩倩的两处十级伤残比例按20%计算,并未违反多处伤残时,附加赔偿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3,原审根据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第2008RF18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张松林负主要责任,韩玉英负次要责任的结论,按8:2划分赔偿责任,并无不当。4,按照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伙食补助省内每人每天30元的规定,原审按30元每天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亦并无不当。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63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 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 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娟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