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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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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法官随意责令律师退庭的情况反映
更新时间:2010-04-30
一起法官随意责令律师退庭的情况反映 盐津县人民法院: 云南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中汉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盐津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原告陈衍江诉被告黄义聪和财保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由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受理,定于2010年4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孙中汉律师和财保公司副经理陈银于2010年4月29日下午14时28分到达审判庭,14时30分合议庭审判长葛兴明准时到达审判庭,葛法官走进审判庭后问:“孙律师今天来干什么?”孙律师立即向葛法官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表明自己受托参与诉讼。葛法官拒绝接收孙律师的委托材料,并怒斥孙律师道:“你是律师,不比一般当事人,应当知道什么时候交委托材料,现在迟了,不允许代理,请你退出法庭”。孙律师申辩道:“现在尚未开庭,在开庭审理前提交委托材料没有违法,请求准予代理”。葛法官没有理会孙律师的申辩,提高声音继续说道:“本案就是不允许你出庭,请你立即退庭”,孙律师无奈,只好退庭。 孙律师认为,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具有共同的职业操守,律师和法官应当相互尊重,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律师依法代理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律师的神圣责任,也是法治社会中当事人诉权能够得到保障的客观要求,律师参与诉讼是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孙律师在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没有违法,葛法官随意责令孙律师退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1款、第五十八条第2款、《律师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一)、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剥夺了当事人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是对律师代理权的的蔑视,葛法官随意责令孙律师退庭,是对律师职业的不尊重,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孙律师的人格尊严,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损害了人民法官的高大形象,为此,孙律师提出强烈抗议,请求处理。 云南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中汉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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