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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飞军律师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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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诉书
更新时间:2010-07-09

申诉人:熊**,女,196625出生,汉族,南昌市人,江西省针绵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住南昌市**区***路*弄*号*栋*

被申诉人:江西省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地址:老福山省外贸厅大楼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办至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时止的养老保险手续。

2、本案仲裁受理费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1982年进入南昌市木材公司制材厂工作,劳动关系和养老保险手续在入厂时一并办理好。1989年申诉人被借调至省外贸厅下属的刚刚成立的江西省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工作,到针棉公司工作初期我的劳动编制仍在木材公司,两年后针棉公司发展壮大,为便利管理,申诉人劳动关系正式转入针棉公司,直至1996年公司分配进大量大学生,人员冗余难以安置,领导找我谈话,说考虑到我当初系借调进公司,编制不象其他正式职工,安排我进公司下属的金山针织厂工作,我服从组织分配来到金山针织厂,直至1997年。在金山针织厂工作期间我还被公派学习考取了报关员证,后由于企业效益不佳,发不出工资,申诉人下岗待业,不得不另谋职业,再也没有回原单位工作,但我的劳动关系一直在被申诉人处没有解除。

现金山针织厂改制后已不复存在,但被申诉人一直没有通知申诉人参加企业改制,对申诉人的去留也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答复,直至日前申诉人在劳动局查询发现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有18个月,这完全不符合申诉人的实际工作年限,严重违背了劳动法规定,为此申诉人找到被申诉人要求查看自己的劳动档案,被无理拒绝,被申诉人无人出面处理申诉人的养老保险问题,协商无望,特向省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请求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致

江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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