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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山律师
新疆-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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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维权经历
更新时间:2012-12-08

我的维权经历

我决定投诉小区物业重复收费问题,因研习《周易》多年,养成了行动前先算一卦的习惯:卜得本卦“丰”, 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彖曰丰,大也。明以动,故丰。王假之,尚大也。勿忧宜日中,宜照天下也。
这是在鼓励我积极行动,但第六爻是变爻,却是凶,我分析这应该是指对手凶,且变卦为“离”, 象曰明两作,离;大人以继明照于四方。“离”上卦下卦皆为火,而我要投诉的恰是楼道公共用电照明的事,这表明最终将有一个光明的结局,于是我充满信心地投入行动。

在拨打123150998-2897200(喀什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监督投诉电话)无果后,我又拨打0998-2824233(喀什地区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问清其办公地点后,又递交了举报材料:

关于喀什市物业公司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举报

我是东湖小区的业主,十多年来小区楼道的公共用电一直包含在物业费里,没单独收取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也表明公共用电包含在物业费里。但近一年多来,喀什市物业公司不再提供楼道的公共用电,而是让业主自己去电力公司购买楼道的公共用电。这是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请求喀什地区物价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责令喀什市物业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同时责令喀什市物业公司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

此致

喀什地区价检局

举报人:

手机:15009980123

2012926

附相关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综合服务费的价格构成因素为:
(二)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公共用电,不包括中央空调等非常用设备以及多层住宅的水、电、暖二次供应的运行费用;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价格法》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向业主违规分摊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但地区价检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且在拖延60日后又把此案移交喀什市价检局,为了不让地区价检局金蝉脱壳的打算得逞,我又及时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办执法监督科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男,汉族,42岁,住喀什市下坝路东湖小区26 号,电话:15009980123

被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价格监督检查局,组织机构代码:766818084,地址:喀什市解放北路46号,电话:2824233

复议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喀什市物业公司价格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25日,我拨打2824233(被申请人举报电话),举报喀什市物业公司重复收费问题,对方做了记录,并说要查相关的法规政策才能处理。

9月26日我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举报信,27日我电话询问多久能处理完,并要求答复处理结果,对方称现在很忙,过完“十一”就处理,并说无论什么结果都会答复。

11月2日,我电话询问处理结果,对方称会尽快处理。11月23日我到贵部询问行政复议事项,贵部人员带我找价检局领导反映此事。

11月26日,被申请人为掩盖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60日)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又做出了另一个违法行为:将此案移交给喀什市价检局。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九条 交由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交办函。

申请人因申请地区价检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并查处喀什市物业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不服地区价检局先拖延后推诿,行政不作为,以一个违法行为掩盖另一个违法行为,特向贵部提起行政复议。

此致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申请人:

20121128

附:

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给地区价检局举报信复印件1份;

4、20129月我的手机通话记录单1份;

执法监督科开始也不愿受理,给我提出了许多非法定的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并且很积极热心地带我去找地区价检局的领导解决此事。我指出《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你所说的前置程序,最终他们还是收下了复议申请书。

经过两个多月在地区价检局、市价检局、地区法制办之间的奔波,在法律的支持下、在法制办的督促下,价检局终于向物业公司施加了压力,物业公司同意承担小区楼道的公共用电。果然如卦象所说:积极行动,终于迎来光明。

维权体会:

1、行政部门处罚老百姓时往往很麻利,象砍萝卜白菜一样,手起刀落、干净利落;而在处罚有背景的企业时,却象是给自己心爱的宠物治病,斟酌半天不敢下药。

2、县处级以下的行政部门目前尚不敢公然对抗法律,前提是你熟悉法律,清楚行政部门哪违法及如何救济,否则总会被行政部门糊弄住。

目前还有很多小区的电梯、楼道等公共用电由业主自己另行承担,希望各业主参照此案,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赠给大家一句胡适先生的名言:“争取你自己的权利,就是争取国家的权利;争取你自己的自由,就是争取国家的自由。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从来不是一帮奴才建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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