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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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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篇之夫妻协议之二:忠诚协议
更新时间:2012-12-06


案例小妍与王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因王某工作原因经常驻外,驻外期间终于抵不住诱惑,与一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小妍知道后大吵大闹,王某心生愧意,发誓再不与小三来往,并自愿写下书面保证:约定如再有不忠行为,即向小妍支付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用,并保证永远对小妍不离不弃。然而事过一年后,小妍无意中发现,王某花心不改,仍然和别人有染,屡劝不禁,遂决定与其离婚,20115月,小妍手持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离婚即分割财产,还要求按协议男方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忠诚协议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实现互尊互爱互相忠实的目的所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王某在签订忠诚协议后仍不思悔改,又与她人发生婚外情,严重伤害了小妍的感情,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失,按照协议,理当赔偿。并结合其家庭和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支持了小妍的诉求。



律师分析:现代社会人际交往频繁,社会关系复杂,很多人物质生活丰裕,精神生活贫乏,经不起形形色色的诱惑,出偏出轨者不乏其人。在这种情形下,忠诚协议应运而生,笔者在此不作深入的法理分析,只对几种常见的忠诚协议略作讨论。



1、
空床费:这个说法并不鲜见,想来定是夫妻中的夫方经常会以工作忙碌或在外应酬为由,夜不归宿,妻方便以此向夫方约定空床费用。在离婚诉讼中这种费用法院是否会支持?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夫方的确是因为非婚外情的正当合理原因导致空床,则此费用不宜支持,因有干涉人身自由之嫌;但如果夫方空床原因是基于与她人婚外情,则此费用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法院应予支持。



2、
青春损失费:日常生活中此说法最为普遍,“爱你一生一世”只是人们美好的愿望,是夫妻双方法定义务,而“婚姻自由”才是一直以来婚姻法所倡导的原则,所谓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夫妻不能白头到老不得不解除婚姻很难说是一个人的过错,更何况青春年华早逝纯属自然规律,你和不和他结婚,都会随时间而流逝,不能用金钱来弥补,用金钱来衡量。因此此费用,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3、
相关禁止性条款:例如禁止离婚,禁止赡养一方父母,禁止离婚时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和探视权等。需知离婚也是自由的,赡养父母抚养小孩离婚后探视权的行使都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协议中出现上述禁止性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必然导致无效。



4、
净身出户:所谓净身出户实际上就是不忠一方放弃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其放弃的财产相当于对女方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的一种补偿,笔者认为:如果放弃财产对过错一方日后生活造成困难,则法院应当酌情考虑;否则,即可支持。



5、
精神损失费:基于上述分析,相关约定法院应予支持,但如约定过高,超出过错方实际支付能力,则应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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