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关于规范和降低房屋交易手续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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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晋价服字[2011]120号)文件的规定如下: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见下面附表。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三、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四、本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三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房字[2002]120号)同时废止。
附表:山西省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
交易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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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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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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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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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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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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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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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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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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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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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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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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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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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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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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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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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双方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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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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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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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 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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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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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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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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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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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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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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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含)以下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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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0㎡(含)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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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含)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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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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