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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宁律师
湖北-武汉
从业32年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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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来沪民工维权调解结案
更新时间:2012-12-03
一名外地来沪民工因未签劳动合同,要求索赔。本律师接案后,仔细研究案情,觉得职工有理,在2012年春节后在该区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我方请求。
仲裁败诉后,我鼓励原告不要气馁,继续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最后维护了民工请求。
考虑到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一项严重的处罚,对单位压力较大,完全索赔尽管合法、不够合理,我与原告一致同意减少索赔额,从7万降到3万多(二案从12万多降到8万),对方律师也合情合理的作了单位的工作。最后,在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用人单位也在昨天全部支付到位,本案圆满结案,没有任何后遗症。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2)*民一(民)初字第49**号
原告杜*,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市**镇**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赵宁,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杜*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杜*诉称:原告2007年3月起至被告处公司工作,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11日,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请求判令:
l、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7866元;
2;被告支付2009年6月至2011年11月法定节假日带薪工资5717元;
3、被告支付2009年以来未休年休假工资6092元。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杜*345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
二0一二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 **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民一(民)初字第74**号
原告杜*,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市**镇*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赵宁,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诉被告上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进行审理。
原告杜*诉称:原告于2007年3月至被告公司工作,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11日,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被告于2012年3月12日下午非法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3000元。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杜*50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负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
二0一二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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