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居者“不有其屋”与梯度消费实现“居住权”
林合敬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56人
浙江-温州
主办律师
从业5年
林合敬/文

自杜甫感叹:“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尽欢颜”以来,古人一千多年来的愿望一直延续,时至今日,我们依然无法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境界。“居者有其屋”似乎是一种无法实现的梦想,困扰着芸芸众生。透过“土地大限”、“高地价导致畸形高房价”、“开发商暴利”等现实,我们更应该转换固有观念,能不能以居者“不有其屋”来实现居者的居住权呢?

一、实现居住权,是谁的责任?

中国有十多亿人口,占绝对多数的农村人口正在不停地涌入城市,同时不断加速的城市化进程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也使大量的农民变成市民,城市人口数量急剧增加,已经超负,而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正面临着土地资源严重枯竭的问题,政府一方面在不遗余力地限制土地供给,一方面又基于土地对财政和税收的贡献不自觉地高价出让土地,归结一句话就是:人多地少,人多房少。这些都导致了房价的畸形高涨,那些先富的人们住起了豪宅,或者拥有多处住宅,而占有70%的中低收入家庭——包括被学者们称为“夹心层”的那些无力购买一般商品房、无资格购买公房或配套商品房,又无法享受廉租房政策的群体,正面临无房或者缺房,只有望房兴叹的份。在这样的情况下,再有能力的政府都是不可能为占70%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福利用房的,事实上,政府所提供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对整个住房需求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根本无法满足“居者有其屋”的实际需要,而经济适用房由于存在大量的现实问题无法解决,早被专家们批评存在“八大罪状”,质疑其继续实行的必要;那些能从政府手中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人,不是政府的公职人员,就是权力寻租的结果,一般的中低收入家庭如果都要从政府手里获得福利用房,事实上要比登天还难。对于廉租房,由于目前政府提供的数量极少和廉租资格限制的极度严格,其所起的作用无非是给当地政府添点形象工程而已。

政府对于老百姓强烈的住房需求不可能不顾,但政府的责任并不是包办住房需求,也不是一味地将高房价压低,都说现在有“房荒”了,如果房价真低的人人都可以买了,我想象不出那会出什么乱子,有限的存量房会被可怕的抢购潮淹没,这不是社会动荡了是什么?到头来,依然是大量的民众没房子住。然而,要是等着政府哪天将房子送到你手里无疑于白日做梦。政府的职责首先应是建立健全住房价格形成机制,公布住宅参考成本,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和诚信,及时促成或制定《反暴利法》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交易的法律法规,面对畸高房价收入比,政府要确立“藏富于民”的理念,通过法律、税收、金融、政策倾斜等各种手段,在降低房价、控制豪华住宅规模、鼓励开发实用经济的住房的同时,努力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一块地不要动不动就要几个亿,你要去几亿,还不是要民众给你掏腰包?其次,政府应积极培育和建立多元化、替代性的住房消费渠道,倡导住房的梯度消费。

政府的有限作用既然满足不了民众“居者有其屋”的迫切愿望,那么开发商是否可以为“居者有其屋”负点责任呢?政府开始也是这样想的,可房地产开发商的“只为富人盖房”言论,最后还是破灭了大多数人的梦想,“只为富人盖房”无疑是开发商作为商人做真实的表白,商人追求利润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谁能拿自己的钱“为穷人盖房”?政府对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住房尚且无能为力,而且还有意无意地抬高了地价,怎么还能指望开发商承担政府也无力承担的责任呢?

看来开发商对“居者有其屋”是不会负责的,而政府又没有那么大的财力去为穷人建更多福利用房,谁也指望不上了,最终还需要靠我们自己来解决。在这样的一种大部分居者“不有”其屋的情况下,我们必须看清形势认清自己,量力而行。

二、实现居住权,买房还是租房?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里,“居者有其屋”习惯性地被理解为居住者应拥有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即拥有私房,所谓“安居乐业”、“成家立业”,只有安了居,才会有乐业;只有成了家,才能开创事业;没有私房就安不了居成不了家,就始终是在“飘”。这种浓郁传统的家居情结本是无可厚非,但却不符合目前的现实,必须要进行改变。“居者有其屋”应该是居者有住房,而不是居者有私房,对于住房,自然包括拥有私人产权的房屋、从市场中租赁的房屋、政府安排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从法理角度上说,居住权原本就是指居住他人的房屋的权利,如果我们拥有了私房,也就无所谓居住权的实现问题了。因此,在大多数民众没有私房、政府又无力提供足够福利房的的国情下,租房还是我们大多数人应该要考虑的我问题。且来听听典型的民众声音:

刘先生说:“人人买房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可能的。个人买房无论是自居还是投资置业,都需要很大的投入并承担风险,房价越来越高,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有钱人买房可以,甚至可以买很多,穷人买一套也许要背一辈子的债,为这个降低生活质量划不来。” 胡先生也认为:“买房租房要量力而为,现在房价这么高,我付一辈子房租也没有买一套房子的价高,住房土地使用期最长也不过70年,期限到了,还不是要被收回去吗?房租是分期付的,怎么算都是租房合算”。但我们也听到不同的声音, 唐女士说:“安居才可以乐业,一个房子牵扯到太多个人的现实问题,比如户籍问题、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等等,没有自己的房子其实要付出很多额外的代价”……

三、完善居者“不有其屋”的配套措施。

现在对租房还是买房住大家都有自己的标准,而且对“居者有其屋”的理解也不似以前那么固执,非买房不可!问题的关键是,我要是租房住而没有自己的私房,那么正如 唐女士所说的诸如户籍问题、子女受教育的问题等一系列问题如何解决?那么在如此混乱的租赁市场中我们又如何找到合适的租赁房呢?

问题好象又回到了政府的身上,不客气地说,政府把私人房产与户籍、子女受教育等问题绑在一起是对穷人的歧视,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个的普遍的真理的公然践踏,凭什么房子有无或大小贵贱可以左右落户?凭什么我没有房产子女就学就必须要交纳数额巨大借读费?除非政府真的可以造出大量的福利用房让每个穷人都买得起,否则不把房产和这些问题脱钩,光要老百姓改变观念先租房,搞什么梯度消费,到头来不过是一句口号而已,永远也实现不了老百姓的居住权。

要政府大兴土木去建更多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祖房来满足“居者有其屋”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其实也没有这个能力,低收入者需要政府的帮助是事实,现在,政府用有限的财力去建了那么一丁点经济适用房,结果闹的怨声载道,确实是费力不讨好的。如今房价飞涨,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因此增加不少,政府应该拿出一部分来资助一下低收入者。我想,帮助低收入者最实际的办法就是货币化补贴,钱直接打入个人账户,与其让少数人去利用权力寻租,还不如拿有限的钱给穷人共同享受,这样做即公平又容易操作,穷人也有一部分钱去租房了。

去租房,就必须有完善的房屋租赁市场,但目前的住房租赁市场远不够完善。原因很多,法律上体制上都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相应的租赁指导和相对统一的标准,使供租双方都感到不安全、不方便;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过多过滥,资信较差,难以提供良好服务。因此,在营造一个健康的住房租赁市场方面,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第一,要有政策保障,鼓励有实力的开发商投资租赁市场。现行的政策大都是鼓励住房出售,住房租赁的营业税、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加在一起要占到总费用的1/3以上,不利于开发商投资租赁房。

第二,要有体制保障,培育为房东提供“托管服务”的“房产管家”。我国目前的体制规定物业公司只能有产权房的管理,不得专门从事租赁房的经营,银行也不得混业经营,尤其不能像国外那样既经营不动产,也经营住房租赁,缺乏专门为房东提供“托管服务”的“房产管家”。

第三,还应制定完备的租赁法律体系。目前房地产方面的法律规范基本上都是针对产权房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调节,对租赁房法律关系则没有系统完整的法律法规规定。

政府要做了上面的事情,“不有其屋”的居者就更要努力发展自己了,今天是租房,等有了一定的发展,就可以去买房了。请相信,梯度消费的梯子迟早会送我们到“有其屋”的队伍中去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律师文化与律师事务所竞争力的适应性选择
0人浏览
200 7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0人浏览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0人浏览
认定“第三者”的那些证据是关键?
0人浏览
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