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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勤伟律师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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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试用期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2-11-30

企业在试用期内如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王勤伟律师认为,企业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三种情形:

一、过失性解除

过失性解除,指劳动者有过失,企业可以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过失性解除

非过失性解除,指劳动者虽然没有过失,但其出现了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适用本条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法律要件:

1、企业存在录用条件;

2、企业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4、解除通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由劳动者签收。

(二)企业一定要明确界定录用条件

1、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细致和具体;

2、录用条件一定要公示,要让劳动者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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