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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律师
河北-廊坊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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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律服务保障计划
更新时间:2010-04-01
聘请方: (简称甲方) 受聘方: (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实施家庭法律服务保障计划。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指派律师_______承办甲方的法律事务,对于甲方的法律咨询需求,乙方将灵活安排有关律师或律师助理人员向甲方提供。 第二条 工作方式 在本合同期间内,甲方可以告知顾问律师因本人业务需要,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不受法定节假日的限制,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及时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 保密条款 顾问律师对因工作原因知悉的甲方单位的经营信息,管理信息和技术机术等密等均视为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顾问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无论在合作期间还是在合作期后均予以保密,不向外泄露。 第四条 家庭法律服务保障计划的服务对象和内容 1.面向客户的类型 城市(农村)居民家庭,个体工商业主。 2.法律服务项目 (1)法律咨询(网络咨询、电话咨询),咨询内容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收养、房屋地产、私人借贷、合同、股票证券、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资纠纷、邻里关系等法律事项。 (2)服务年度内为当事人起草、审查合同、就专门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共计10份。 (3)约见律师面谈时间总计不超过3小时。 (4)参加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仲裁活动及其他非诉讼的代理事项。 第五条 家庭服务保障计划收费 (1)对于上述1—3项服务,每天收费1元,共计人民币365元。按半年为一个服务周期计算费用。该款项在本合同签署时支付。 (2)对于第4项服务,按部门收费标准的80%收取代理费。 (3)对于领取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年龄超过70岁的老年人,免费提供1—3项服务。对于第4项服务,按部门收取费用的50%收取代理费,达到法律援助标准的,进行法律援助。 法律顾问受委托出差办理案件的,可以与甲方协商差旅费的支付。 第六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可以续约。 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商解决。 聘请方: 受聘方: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署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署地点:河北省廊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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