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金为损害赔偿之预定(违约金是预定的赔偿金),因此关于赔偿金的规则,违约金也可以适用,如完全赔偿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错相抵规则、减损规则等。好处之一是,违约金排除了可预见规则的适用,[1]因为双方当事人已经把损失约定到违约金之中了(违约人已经预见了损失)。也就是说,违约人不能援引可预见规则进行抗辩。
2.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在事后就免除了举证之苦。即原告不需要就自己损失的多少进行举证。被告如果认为多了,要求下调,就要承担举证责任。约定的违约金少于损失,则原告要求上调,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往上调的,不能包括可得利益。
3.违约金的设计是很有讲究的。
[1]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 L2 U# v4 P8 \\1 w i6 P; w- _\'' c
[2] 《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