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同中对住宅共有部位和自用部位的界定,小区业主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妨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其拆除搭建的台阶、恢复原状。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主张,对该业主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