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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健律师
安徽-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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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0-03-2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 传 苏高法电〔2010〕135号 签发人:刁海峰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省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费用赔偿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552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315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00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804元 5、职工年平均工资 31667元(半年15834元)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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