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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宏律师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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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相关期限 (转)
更新时间:2010-03-22
刑事案件中的相关期限 在平时的办案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期限不是很明确,一些人对于这些期限模棱两可而不能及时的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以下是我根据刑事诉讼法,总结的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相关的期限,以期方便读者记忆,并能及时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侦查阶段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一般是反贪局。 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37天,详细如下: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内,作出决定。 执行逮捕后的处理: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关人员和单位通知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并且必须在24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部分重大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侦查羁押的期限:基本规定是2个月。重大复杂案情延长1个月。以下四类案件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再延长2个月。故最长7个月。 (二)、审查起诉阶段 办案机关:检察院 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以2次为限。 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三)、审理阶段 办案机关:法院 一审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应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于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二审期限:对于上诉、抗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于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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