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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潇敏律师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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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律师】广西公务员考试泄题事件涉及法律罪名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二)
更新时间:2010-03-20
据人民网报道称,截止3月19日记者发稿时,2010年广西公务员考试泄题事件已逮捕24人,对5人进行立案调查。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广西专业律师网http://www.fawu365.com/熊潇敏律师对这事件所涉罪名及法律依据进行整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1、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罪中尤其强调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亦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本罪。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此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出卖获利,有的是为了炫耀,以显示自己消息灵通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包括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在客观上包括下列三个要素: (1)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 (2)泄露国家秘密。 泄露,是指把自己掌管或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该知悉此项秘密的单位或个人。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提供秘密文件让他人阅读,或者非法复制或窃取后送给单位或个人,等等。 (3)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9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是指具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 ◆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3项以上的; ◆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保密制度,是指国家保守秘密法所规定的有关保守秘密、防止泄露秘密的制度,涉及秘密种类、秘密等级、保密措施的一系列规定等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即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秘密事项,涉及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及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及司法、政党活动等各个方面。并且,本罪所说的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个密级的国家秘密。   3、本罪涉及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39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泄露国家秘密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次数多或者数量大的;向多人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严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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