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牛庆军律师
广东-深圳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9
好评人数
52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婚前开销支出还能要回来?并非没可能!
更新时间:2012-11-21


婚前开销支出还能要回来?并非没可能!

案情介绍

小王(男)与小兰(女)是双方父母撮合认识的。小王的父母很喜欢小兰,在她恋爱期间买了大量的财物给小兰,包括衣服、香水、化妆品、过年过节的红包等。恋爱两年来,这些花销总算下来也有五六万。但是,虽然开销上去了,但是小王与小兰的感情却没有升温,后来两人分手。小王的父母听说二人分手了非常难过,又感到这两年来为儿子恋爱在小兰身上花了好几万,觉得非常不划算,就找小兰说,不和小王结婚是她的自由,但必须还清这几年来小王在小兰身上花的5万块钱。小兰不同意。

小王诉称:恋爱期间我送给小兰的礼物等都是为了最后能结婚,现在双方不能在一起,我也不勉强,但小兰应该还清我在她身上花的5万块钱。

小兰辩称:小王送我的礼物都是他心甘情愿的,是送给我的,而且我也送给他有,最后能否结婚要看缘分,不能因为大家没走到一起,就要我偿还那些开支,而且也说不清到底有多少。

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问题一:小王在恋爱期间给予小兰的财物真的不能要回来吗?

恋爱期间发生一些日常花销也是人之常情,遇到小王这样的事情,主要在于把握这些开支花销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从法律上来说应该定性为赠与。虽然小王与小兰最终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但财物由于赠与关系成立,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要回。


问题二:恋爱期间给予的财物开支是不是都要不回来了?

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婚前开支不一定都是婚前赠与。婚前开支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女方以嫁妆的形式融入家庭财产中,用于日后夫妻共同生活;三是互相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等,属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及司法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男女双方在同居前,一方给付另一方彩礼或重大生产生活资料的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的结婚,若结婚不能实现,另一方应当返还。也就是说上述前两种情形,应当返还的可能性最大。

提示:

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恋爱过程中的开销越来越大,随着恋爱期的延长,恋爱的成本也必将越来越大。如果最终双方没能走到一起,恋爱期间的花销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因此,在恋爱过程中,应着重注意感情的培养和交流,循序渐进,若操之过急,盲目赠送大额财物示爱,若感情不牢,极易滋生纠纷,自寻烦恼。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