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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忠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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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11-20
私人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 ,性别___, ______年___月出生, 住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_____,传真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潜江建设街63号三楼 邮政编码: 电话: 业务联系电话: Email: 第一条 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私人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律师函; (四)协助修改、审查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律师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总件数为:每年不超过6件。 律师为甲方解答咨询不限制次数。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用为1200 元 。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通过传真或信函)之后甲方即可通过银行/邮局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电子信箱,电话,传真。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九条所涉法律服务内容时,以当面及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甲方之近亲属成员亦享受甲方权利,即其近亲属成员涉及的法律事务,可以由本所律师给予办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按《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80%予以优惠。 第八条 甲方有权在以个人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及其相关文件中,标明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法律顾问(律师)。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 (一)诉讼、仲裁; (二)主持调解;(三)调查取证; (四)办理其他需出门服务的法律事务。 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按《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80%予以优惠。 第十条 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退还。 第十三条 乙方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一)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三)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 请您: 将此协议打印、填写并签字盖章后,传真或寄至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谷忠斌律师收;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帮助,请即与谷忠斌律师联络: 办公电话:0728-6595394 , 业务联系电话:1587190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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