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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红律师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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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更新时间:2012-11-19

票据诈骗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一、票据诈骗罪是指实施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无权支配的合法持票人的票据的行为。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如果仅仅是因为资金暂时困难而违规签发空头支票,但实际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般不认定为本罪,本项只针对支票而言。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本项只针对汇票和本票而言,必须同时具备无资金保证,并且目的是骗取财物这两个条件。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上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票据诈骗罪

1、本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

要点是主要是对象不同,即是使用\"票据\"还是\"凭证\"

金融凭证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既不包括本罪所说的本票、汇票和支票这三种票据,也不包括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但上述都属于银行结算凭证。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对象包括票据和凭证。该罪中的票证包括本票、汇票和支票等票据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凭证。

2、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要区别

一是主要在于对象的不同。二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也有所不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和信用卡等构成犯罪,但使用作废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不应当定金融凭证诈骗罪,这是因为刑法对此种情形并未规定为本罪,但如果行为人在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上,采取消除作废印签,改变凭证上的日期等方法,使用该凭证的,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属于变造,使用变造的作废结算凭证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而如果单纯使用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冒用他人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刑法并未作具体规定。是由于这种行为更容易被其他行为(主行为)所吸收。如:冒用他人的银行存单是盗窃得来的,可构成;是抢劫得来的,构成;是诈骗得来的,构成诈骗罪。

3、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

侵犯的客体不同。)伪造、变造的对象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后罪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本罪不仅仅停留在对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上,而在于伪造、变造后的使用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后罪是行为犯。

四、票据诈骗罪的罪数形态

1、牵连关系。以金融诈骗为目的而伪造金融票证,又使用该金融票证诈骗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法定以盗窃罪论处,不实行并罚,只定一罪。

五、票据诈骗罪如何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4、数额特别巨大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自由刑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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