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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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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清洁工起诉物业公司
更新时间:2010-03-15
中广网银川8月14日消息 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又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刘某、虞某等4人辞职后,将原工作单位——宁夏某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8月11日,经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一审判决,4名职工胜诉。 刘某、虞某等4人原为宁夏某物业管理公司的清洁工,该公司一直未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而且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今年3月底,因人员减少、工作量增加,刘某、虞某等4人与其他员工集体辞职。工作期间,4人将集体、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缴纳到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随后,4人向银川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求助。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了解情况后,建议她们增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申请人的其他请求,驳回了其要求公司将应负担的养老保险费支付给个人的请求。 对此裁决结果,刘某等4人不满意,便将物业公司起诉至金凤区法院,请求判令该物业公司给4人,按该物业公司应给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赔偿,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并加付赔偿金。 金凤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于近日依法判决该物业公司给4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最低工资差额以及补偿4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损失,共计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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