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方法主要有:
1.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遗嘱人若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再经公证程序,否则不发生撤销、变更的效力。
2.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撤销或变更,但是,前后遗嘱的内容若相抵触时,则应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前面的遗嘱视为被撤销;前后遗嘱的内容部分相抵触的,则视为遗嘱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