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刘根生诉陈红旗卖猪欠款纠纷一案
郭守存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河南-焦作
主办律师
从业33年
刘根生诉陈红旗卖猪欠款纠纷案情简介 原告刘根生于2001年9月卖给被告陈红旗猪仔110头,并许诺:保证是纯三元瘦肉型猪,并且猪长大后包销。几个月后猪长成了,但不是原告刘根生所说的纯三元瘦肉型猪,如不及时地在这最佳时间将猪卖掉,必将会给被告陈红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保证110头猪体态不变,即使猪不拉膘、不起膘,每天每头猪还需支付一定的猪饲料费,同时,还应保证猪的健康成长以达到优质优价。为此,被告陈红旗给原告刘根生处打电话要求其履行包销卖猪的诺言。原告刘根生提出:路途遥远,空车去浪费路费,再带24头小猪前往。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等大猪卖了后,再给这次小猪仔的钱;被告当场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今欠到刘根生,24×130=3120.00元,,如果在五天内刘根生将我—陈红旗的猪卖掉,立即付清欠款。陈红旗 2002.2.27 ”;原告当场给被告打了卖大猪保证书:“现有刘根生送小猪110头,长大后由我刘根生负责卖,价格随上车价格,现有刘根生花5天内卖掉。5天内不管,包赔损失。(叁千壹百贰拾元不要) 刘根生 2002.2.27号 ”(上车价即市场价)。事后原告反悔并诉至法院,要求:1.撤销原告给被告所做的买猪保证;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买猪欠款。被告对此提出反诉:1.要求原告赔偿不给被告卖猪所造成的壹万叁千玖百陆拾柒元扒角的经济损失;2.并将部分经济损失折抵买猪欠款。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并未告知被告有反诉的权利,而当被告提出反诉要求时,法官却说你不能提出反诉,并以被告的反诉与原告的本诉不属同类之诉为由,当庭驳回了被告的反诉,判决:1、原告刘根生给被告陈红旗写的卖猪保证书无效。2、陈红旗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刘根生猪仔款3120元。被告陈红旗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们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再次接受陈红旗的委托,担任上诉人陈红旗二审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 一审法院在均没有采信原、被告双方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且,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和印证的情况下,就主观臆断认定该保证书显失公平,这简直是天方夜谭,如神仙判案,真令人费解。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利益不均衡或利益悬殊较大。就本案的事实来说: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养殖业极为不景气,猪养大后卖不出去或卖不了好价钱是常有之事;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原告为了推销自己的猪仔,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采用促销的手段及售后服务的方法——等猪长大后由他来代卖,这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而且,交易价格合理公道,实属公平交易。即便是退一步讲,卖猪保证无效;但依据欠条,在该欠款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时,欠款仍应不予偿还。而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这一客观规律,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从而导致判决不公。 二.五天内将猪卖掉并非苛刻,而是为了减少经济损失。 由于猪已长大成型,为了保证猪不拉膘不起膘,必须保证一定量饲料的喂养及猪的常见病预防,每天必须支出一定的费用。如果不及时的将猪卖掉,长此下去,猪长老后,将卖不出,损失必将会进一步扩大,势必会给上诉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五天内将猪卖掉,也是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扩大,而采取的积极有效措施。 三.被告提出反诉 ,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由于,被上诉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采用欺诈的手段,利用自己的优势和上诉人没有掌握的经验——在小猪仔未长大之前看不出好坏的情况下,使上诉人遭受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对此,被上诉人理应承担过错责任。上诉人提出反诉其目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原告的欠款,并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法律并没有规定反诉必须是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更何况上诉人所提出的反诉与本诉均属同一卖猪的法律关系,均系给付之诉,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受理被告的反诉。 四.一审法院法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其判决结果显示公正。 1、一审法院法官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基本准则》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特别是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庭审中该法官不是保持中立的态度审理案件,而是带着倾向性的观点,多次向被告发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让人不难看出:本案未审已决。2、该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因简易程序只适用事实清楚即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纠纷案件。而本案并非是简单的给付之诉,它还包含着确认之诉,故本案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合法是保证实体合法的先决条件。由于,一审法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使本案判决结果显示公正。 综上所述,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将附条件的欠款,在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错误地将尚未生效的欠款强行判决给上诉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第76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的规定,在给付欠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该欠款不应偿还。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此 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守存 郭守梅 2002年 6月 20日 办案小结 我们受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陈红旗的委托,依法担任其委托代理人。通过对案情、保证以及欠条的分析研究,认为本案属典型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民事行为效力的条件;并依所附条件的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生效或终止的根据。所附条件可以是特定的行为。在一审中我们提出该欠款是附条件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的规定,由于原告不履行给被告卖猪的保证,致使被告给付欠款的条件不能成立,并使被告可期待的利益无法实现,从而导致被告无能力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一审法院却以原告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给被告写了卖猪保证,故以该保证显示公平为由,将该保证撤销,并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给付原告欠款。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陈红旗与本代理人均表示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我们再次以正常收费风险代理的方式接受陈红旗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二审我们据理力争,提出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该保证公平合理、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刘根生在五日内将被告的猪卖掉,是给付欠款的生效条件,由于原告不履行给被告卖猪的保证,致使被告履行给付欠款的条件不能成立,故原告在所附给付欠款条件未生效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同样,如以被告所打的欠条为给付欠款的依据,那么原告仍应以欠条中约定的在五天内将被告的猪卖掉为前提,被告才应立即付清欠款;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诺言,其要求给付欠款的条件仍然不能成立。本案无论依据原告所作的保证还是被告所打的欠条,原告在未履行“给被告卖猪”这一诺言的情况下,被告均不应承担给付原告欠款的义务,因该保证和欠款都是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时,该欠款就不应给付。二审法院采信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撤销原判,驳回了原告刘根生的诉讼请求。此案二审判决下达后,案卷返回到一审法院,该院作为典型案例召开专题会进行了讨论和学习。 代理人:郭守存 郭守梅 2006年6月18日 后附:论文一篇 买猪欠款能否反诉 郭守存 案情简介:原告刘××于2001年9月卖给被告陈××猪仔110头,并许诺:保证是纯三元瘦肉型猪,并且长大后包销。几个月后猪长成了,但不是原告刘××所说的纯三元瘦肉型猪,如不及时地在这最佳时间将猪卖掉,必将会给被告陈××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保证110头猪体态不变,即使猪不拉膘、不起膘,每天每头猪还需支付一定的猪饲料费,同时,还应保证猪的健康成长以达到优质优价。为此,猪长成后被告陈××给原告刘××打电话要求其履行包销猪的诺言。原告刘××提出:路途遥远,空车去浪费路费,再带24头小猪前往。双方经过协商:等大猪卖了后,再给这次小猪仔的钱;被告当场给原告打一张欠条:“今欠到刘××,24×130=3120.00元,,如果在五天内刘××将我—陈××的猪卖掉,立即付清欠款。陈×× 2002.2.27 ”;原告当场给被告打了卖大猪保证书:“现有刘××送小猪110头,长大后由我刘××负责卖,价格随上车价格,现有刘××花5天内卖掉。5天内不管,包赔损失。(叁千壹百贰拾元不要) 刘×× 2002.2.27号 ”。事后原告反悔并诉至法院,要求:1.撤销原告给被告所做的卖猪保证;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买猪欠款。被告对此提出反诉:1.要求原告赔偿不给被告卖猪所造成的壹万叁千玖百陆拾柒元八角的经济损失;2.并将部分经济损失折抵买猪欠款。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并未告知被告有反诉的权利,而当被告提出反诉要求时,法官却说你不能提出反诉,并以被告的反诉与原告的本诉不属同类之诉为由,当庭驳回了被告的反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买猪欠款能否反诉? 一.反诉是指在一审法院已提起的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对抗本诉独立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与本诉合并审理;其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的诉讼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抵消、吞并的目的在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告也不能实现或全部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原告要实现其权利应以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为条件。排斥的目的在于:使反诉的诉讼请求成立来推翻本诉的诉讼请求,从而来抵消或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使被告多余的部分权益得以实现。 二.反诉具有以下特性:1.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即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且对方当事人只能是本案的原告;2.反诉的依赖性,即只能在本诉存在的条件下,反诉才能提起;3.反诉提起时间的规定性,反诉的提起必须在本诉成立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或至迟不得晚于法庭作出判决之前;4.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虽然在形式上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但反诉必须具有独立性,反诉请求具有不依赖本诉的独立性,即使离开本诉也能成立;5.反诉的对抗性,即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在于对抗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6.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其牵连性主要表现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都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这种牵连性还可能表现为反诉与本诉属于同一目的,或者本诉与反诉互相排斥。或反诉与本诉虽然不是出自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但具有与抵消或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上的联系。 另反诉还具有以下特点:1. 首先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但管辖可以除外);2.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 反诉与本诉案件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即应当属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提出反诉。 三.反诉具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强制性反诉:是指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其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有牵连关系的反诉。它的特点在于被告必须提出反诉,如果被告不提出反诉,就反诉的内容而言,被告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被告此时不提出反诉,视为其放弃了诉的权利,以后不得另行起诉。确立强制性反诉制度,便于法院适用同一程序将相互有牵连的问题一并查明,避免在相互牵连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而另一种是任意性反诉,是指被告提出的反诉目的旨在吞并,抵消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与本诉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没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这种反诉法院可以与本诉一并审理,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没有提出反诉并不产生失权的效力,本诉终结后当事人还可以另行起诉。 四.民事诉讼法确立反诉制度的意义在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合并审理,能公平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法院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费用和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并能有效防止在数个诉相互牵连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只要符合以上反诉的构成要件,反诉就能成立。 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先决条件。对本案的实体问题不与讨论,仅就程序问题发表以下意见: 1.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的规定,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即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并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议无原则性分歧。显然,就本案的事实来说,它并非是一般的欠款纠纷,其中还包含着卖猪“保证书”是否有效的确认之诉。故本案争议较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2.本案反诉不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起诉条件,而且还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6条之规定,因此,被告的反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诉的基本条件。 3.就本案来说被告提起的反诉属强制性反诉。被告如不在一审本诉的基础上提起反诉,一旦该院撤销卖猪保证书,被告将会丧失另行起诉的权利,并将承担本案的败诉结果。 4. 本案被告提起的反诉正是为了抵消、排斥原告要求给付3120.00元卖猪欠款的诉讼请求,并使被告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 5. 卖猪所欠之款与被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均属买、卖猪这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或同一民事法律事实,诉讼目的均为给付之诉,其具有牵连性的反诉特征,即反诉与本诉互向排斥。 6. 本案无论是依据保证还是欠条,被告均可反诉。如以原告所作的保证为标准,原告不履行给被告卖猪保证的诺言,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叁千壹百贰拾元不要,据此被告可以向原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不履行卖猪保证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将部分经济损失折抵买猪欠款;如依据被告所打的欠条为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该欠款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该欠款不应予以偿还,据此被告仍可以向原告提起反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被告提出反诉是为了抵消、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使被告多余的部分利益得以实现。被告反诉符合反诉的法定构成要件,故买猪欠款可以反诉。该院在诉讼中未告知当事人反诉的权利,并以本案不是同类之诉为由驳回被告的反诉实为不妥。 作者简介: 郭守存,郭守梅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电话:13083838299,13303919788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对《物权法》的几点解读及其随想
0人浏览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完善
0人浏览
借贷案件利息能否计收复利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