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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楼燕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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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还须承担保证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2-11-13

[问]

黄楼燕律师:

2009年10月8日,A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由我公司出面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贷款期限为6个月,但未约定保证期限。

2009年12月1日,A企业向银行归还了480万元。2010年2月11日,A企业又向该银行申请贷款400万元,贷款期限为4个月,但我公司并不知晓。

2010年8月,该银行向A企业催交还款,但A企业一再请求宽限。2011年5月起,该银行便要求我公司承担720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请问:我公司还须承担720万元的保证责任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例中,A企业归还了480万元借款,则你公司的保证范围随之也就只剩下320万元的借款。至于A企业新增加的400万元债务,由于A企业未经你公司同意,你公司便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你公司与银行签定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期限,则你公司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就应为借款合同届满之日(即2010年4月8日)起6个月内。由于银行于2011年5月才要求你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其权利和你公司的责任期限已过,你公司就没有义务再为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你公司本应承担32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但因银行未在保证期限内向你公但因银行未在保证期限内向你公司请求权利,你公司已被免除保证责任。

黄楼燕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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