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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树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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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两次伤残鉴定的误工费的计算
更新时间:2012-11-12

对于历经两次伤残鉴定的误工费的计算,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形,若第一次伤残等级鉴定构成伤残,而第二次伤残等级鉴定不构成伤残,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已被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推翻,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为准,而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是不构成伤残,故误工费不得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

第二种情形,前后两次鉴定均构成伤残,无论伤残等级是否相同,均应从第一次伤残等级鉴定之日起计算,理由是第二次伤残等级鉴定仅仅是对伤残等级的争议,并非对是否构成伤残的争议,故误工费计至第一次伤残等级鉴定的前一日,而第一次伤残鉴定后则由残疾赔偿金予以赔偿(现实中,笔者曾代理过一案件,法院采纳了误工费计算至第二次伤残等级鉴定前一日的观点)。

第三种情形,若第一次伤残等级鉴定不构成伤残,而第二次伤残等级鉴定构成伤残,伤残鉴定结论自是应以第二次为准,故误工费可计至第二次伤残鉴定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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