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诉 状
原告:孙某,男,19**年*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滨城区*****号,身份证号码3723******
被告:赵某,男,1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滨城区市中办事处,身份证号码37230*******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路669号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0000元(待鉴定后最终确定赔偿额);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月*日,被告赵某驾驶车号为鲁MLLLL号三轮摩托车沿长江一路由东向西行至渤海九路路口时,与正在路边行走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区大队认定,被告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害,致身体严重受伤,现已支出巨额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故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滨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