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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12-11-06

机器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机器(详见附件)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二条 买卖总额为 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定金 元整。

2、甲方必须在 日前将后记的机器安装于乙方总公司所在地的工厂。乙方未支付余款,待交货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 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机器的所有权证转予乙方。

第四条 在甲方尚未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后记机器所具有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机,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 有关后记机器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三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而发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 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而机器仍然无法操纵,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时,乙方可依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机器。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机器的时间长短支付货款,每一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五分之一的款项。

2、退还机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机器所应付如前1项之款项,其余金额退还予乙方。有关使用机器的时间,则无论乙方是否实际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交付机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机器要求之日止。

第八条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机器,则甲方毋需催告,本合同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该机器搬回。

有关前述甲方的机器搬运费安装费以及搬回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 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交付机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10日内交付机器。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交付,则本合同视同作废。甲方退还第二条之定金并给付乙方与定金同额的损失赔偿。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见证机构:

经办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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