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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江宁律师
福建-福州
从业27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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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案
更新时间:2012-11-06
原告福建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曾某、广东省某钨钼冶炼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揭西法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被告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还原告福建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795300.16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801元,由被告曾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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