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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勇律师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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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雇的救济方式
更新时间:2012-11-04

员工被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雇的救济方式

近年来,合肥地区经常有网友咨询合肥律师,他们在合肥的单位上班后,合肥老板有时候就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将他们“炒鱿鱼”,他们应该怎么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最近,合肥劳动律师汪勇就代理了一起案件,并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放

王某2001年1月1日进入某印刷公司工作,任车间主任一职。2011年10月31日,王某来公司上班,领导当场向其出具一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王某双方合同将于2011年11月31日解除,解除理由是公司经营困难、资不抵债,2011年11月22日,公司为王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王某不服,与公司交涉未果诉至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仲裁裁决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合肥劳动律师汪勇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单位以资不抵债为由解除是否合法,解除是否符合法律形式

1、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必须在履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前提下,才能裁减人员;
2、退一万步讲,不谈本案解除理由合法性与否,单从解除时间上来看:单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将于月底解除劳动关系,却在到期8天前为劳动者办理了退工手续。仅此理由,又构成了一个新的违法解除事实。单位在尽到提前30天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已书面明确表明30天内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在未到30天时直接为劳动者办理了退工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程序要求,构成了第二个违法解除理由。
故,仲裁委裁决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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