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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华律师
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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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注意事项(转发)
更新时间:2012-11-02

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事项的写法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的怎样,不但会影响到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审理中的权利义务,而且还会影响到以后进入诉讼程序的实体权利。而仲裁书中最最重要的是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事项的写法。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事项一旦确定,就不能改变,如果误写,其消极影响会延伸到以后的诉讼程序,可能会给劳动者带来巨大损失。可以说,仲裁请求事项写的好坏决定了维权策略和技巧的高低、衡量出撰写者法律水平的高低。

  现以笔者代理的一则劳动争议诉讼案为例,说明仲裁请求事项对整个劳动维权的重要性。

  一、主要案情

  某某于20051014日入职公司,任保安主管,月工资为从2000元逐渐升到4000元,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入职以来,白某共在休息日加班14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23天,公司未支付任何加班工资。2008826日,公司电话通知原告在家休息20081120日,某某提起劳动仲裁。

  二、不当的仲裁请求——无意中限制了选择权和放弃了部分权利

  本文所谓不当的仲裁请求,是不能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权利的仲裁请求,或者会导致劳动者无意中放弃了部分权利的仲裁请求。

  在所举案例中,白某在劳动局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写明的仲裁请求共四项:

  1、请求于2008831日解除劳动合同;

  2、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工资28000(按每月4000元计7个月);

  3、请求支付加班工资共计48000;

  4、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按月薪4000元计算,工龄4年补4个月)

  上述仲裁请求的不当之处主要有5 点:

  1、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的时间不当;

  2、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未列明;

  3、计算未签劳动合同的月工资标准有误;

  4、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有误;

  5、未要求公司承担社保责任。

  三、正确的仲裁请求——以劳动者权益最大化为视点

  如果让笔者代理该仲裁案件,则会建议委托人根据不同的维权策略,选择如下两种仲裁请求方案。

  方案一:白某愿意继续在公司干,则请求事项为:

  1、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公司为申请人安排工作,按照约定工资标准和国家规定计发2008825日之后的工资;

  2、请求支付加班工资共计48000;

  3、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未支付部分的工资(按每月应付工资总额,从200821日起计算到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本项暂计至20081120日为45770);

4、请求公司从200811起按照广州市规定为申请人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5、仲裁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方案二:白某不愿意继续在公司干,则请求事项为: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不安排申请人工作违法、并请求裁决申请人以此为由于20081120日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2、请求支付加班工资共计48000;

  3、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未支付部分的工资45770(按平均每月应发工资总额,从200821日起计算至20081120);

  4、请求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08825日至20081120日的工资共计2420;

  5、请求公司从200811日起按照广州市规定为申请人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6、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23650(按平均每月4730元计算,20081月之前工龄3年经济补偿金3个月应发工资,200811日之后11个月工龄赔偿2个月工资,共计5个月工资);

  7、仲裁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不当仲裁请求事项的消极后果

  通过笔者所拟劳动仲裁事项和劳动者自拟劳动仲裁事项的对比,不难发现两者在获得的赔偿的数额上相差两万多元!具体说来,不当仲裁请求事项的消极后果如下:

  1、上述第1点不当,导致劳动者无意中放弃了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这项权利在金融危机到处裁人的年代,对劳动者来说十分重要;这项请求也无意中放弃了从公司让其休息到提起劳动仲裁之间应该得到最低工资收入的权利。

  2、上述第2点不当,导致劳动者无意中放弃了要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赔偿的权利。

  3、上述第34点不当,无意中将加班工资排除在应得工资之外,放弃了这部分权利。

  4、上述第5点不当,将导致劳动者放弃这部分权利或者需要另行提起劳动仲裁,增加了维权成本。

  5、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没有提到有关赔偿项目或者放弃了有关项目,法院都不会支持,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仲裁不服,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也不能就这些项目提起诉讼。而那些无意中放弃的项目,将永远被放弃,不能另行起诉。

  本文所举案例中,白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但由于受到他在劳动仲裁时所写仲裁请求事项的限制,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增加了请求数额,但最后未被法院支持——白某因不当的仲裁请求导致直接损失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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