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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男女是否可以互为对方家庭成员
余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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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8年
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是指结婚后,女方可以到男方家生活,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到女方家生活,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依《婚姻法》第9条规定,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法律规定,由男女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行使,一方不得采取强迫手段,其他人也不得干涉。有关约定可以通过协商建立,也可以通过协商加以解除或变更。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约定权,属于任意行为,男女可以互为对方家庭成员,也可以在结婚后脱离自己原来的家庭,另组新的家庭。

《婚姻法》第9条的规定在于彻底贯彻《婚姻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改革旧的“男婚女嫁”、“妇从夫居”的习俗,提倡和鼓励男方到女家落户生活,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全面理解结婚后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问题,应注意以下几

点:

1.结婚后,男女双方可以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并非必须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双方也可以脱离各自原来的家庭,单独成立小家庭。

2.男女双方可以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不得采用强迫手段,其他人也不得干涉,同时,有关约定也可以变更。

3.因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而引起的户籍变更问题,应按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专门规定办理。

4.关于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后,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变化,法律未明文规定。一般认为,一方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仅发生家庭生活单位和家庭成员结构关系的变化,不产生法律上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变,只存在事实上的相互帮助。

提倡男到女家落户,应切实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

1.男方自愿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也不得加以强制或干涉。在现实生活中,对到女方家庭落户的男方予以歧视的行为,或男方家庭对男方干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2.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后,仍保护自己的独立人格,和妻子地位平等;无需更名改姓;所生子女也不一定随母姓,而应依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3.因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而引起的户籍变更问题,应按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专门规定办理。但户口所在地,不应影响作为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4.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后,与女方的亲属形成姻亲关系。当女方死亡后,对亡偶的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依照《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男方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5.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后,与自己的父母仍然保持权利与义务关系,承担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享有互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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