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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勇律师
安徽-合肥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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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司没跟员工签劳动合同要给双倍工资
更新时间:2012-11-01
合肥公司没跟员工签劳动合同要给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近日,合肥专业劳动律师汪勇成功调解一起没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补交社保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回放]
王xx于2010年12月经招聘进入合肥某培训机构担任主任助理一职,入职后,单位一直不与王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先后承担了幼小衔接项目、美术组项目和教务工作,平均月工资2000元,从未安排过年休假,也没有发放年休假工资。其中,王XX在暑假3个月的工作期间里,每周工作六天,没有安排过补休。至今单位没有为王XX购买社保。
王XX与单位协商无果后,委托律师将单位诉至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要求裁决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补交2010年12月至2012年5月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补发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间的年休假加班工资1794元,应补发的暑假三个月的加班工资2208元;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


[律师析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应当予以补缴,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结果]

经律师调解,单位一次性支付王XX25000元并为其补交拖欠的社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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