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金耀律师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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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社会角色面面观 (转)
更新时间:2012-10-30

我们律师界,有责任让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律师。下面从律师的具体执业活动来分析一下律师的真正角色定位。

一、律师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辩护人。

这一点,社会公众都知道。但是,大家都仔细的想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是坏人吗?

特别是最近几年媒体上炒作的河南商丘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湖北京山县的佘林祥故意杀人案、河北唐山的警察李明久故意杀人案、云南警察杜培武故意杀人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出现,充分说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也不是替坏人说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也不一定都是坏人!

二、律师还担任受害人的代理人。

律师不但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辩护人,而且还可以担任受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一方面律师代表受害人,控诉被告人有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另一方面代理受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这时律师在替受害人说话,而不是替坏人说话了。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既可以担任受害人的代理人,又可担任被告的辩护人。具有为原、被告都说话的双重身份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不仅仅是为被告辩护了。

三、律师大量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律师不仅会打官司,更多的是担任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法律顾问。例如:我国的中央企业全部都聘请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特别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时,没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就不可能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地方政府机关绝大多数组建有律师顾问团,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最典型的是美国的通用汽车公司,聘用有500多名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服务,该公司在世界上几十个国家设有工厂或者公司,都需要律师来研究这些国家的法律,打官司的很少。

四、律师担任政府的代理人出庭。

律师还担任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替政府机关出庭与老百姓打“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律师不是只为老百姓申冤、主持公道的!有时候还替政府说话,做政府的代言人。

英美法系国家目前还有100多个,其中英联邦国家还有53个。例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这些国家的刑事案件实行的是侦、审、诉合一的刑事诉讼模式,他们没有像中国这样的检察院来提起公诉。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和起诉都有警察局来完成。警察局全部是委托律师起诉的,在法庭上称控方律师。

更奇怪的是,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国家设立的公证处,他们的涉外和国内公证事务,都是由律师来代替政府设立的公证处完成的。

中国的很多名人都有自己的律师担任私人法律顾问。

五、律师的权力大了吗。

除了因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赋予律师一定的职权外,例如:会见权、复印卷、调查取证权等。律师的权力主要来源于法律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法律赋予公民权利的大小决定律师的权利大小。

现在,中国人都在说,2012年3月14日表决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扩大了律师的权力。准确的说是扩大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利。实际上是扩大了公民,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方式。并不是律师的权力大了。

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一个不定数概念,任何公民都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论地位多高,官职多大,也不论什么职业。例如全国每年抓起来的警察不下千人,抓起来的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不下30万人。抓起来的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不下一千人。自己的亲朋好友,随时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几十年来,中国人的公民权一直被人民警察和检察官剥夺,制造了很多冤、假、错案,给中国人带来了十分惨痛的后果。《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2639票的绝大多数票获得通过,只有90票反对,49票弃权。我敢肯定,这90票反对,49票弃权的人大代表,不是警察就是检察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2639票的绝大多数票获得通过真是国民觉醒、专制者失败的结果!全国的国民和律师都应该庆幸!

六、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现在国人都知道:谁出钱,律师为谁办事!但是,他们不知道,律师也要养家糊口的,国家不给律师发工资,甚至不管他们的养老和工伤;他们更不知道,律师还给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甚至连路费都要律师自己垫支。

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文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律师必须为没有请律师辩护的未成年人、聋哑人、残疾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及其他困难人群,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还可以拒绝为不如实陈述案情、提出无理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担任辩护人。所以,律师并不是谁出钱,就为谁办事!

总之,律师是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自己特有的法律技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学家(注:律师和法学家在英美法系里是同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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