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杨**的委托,指派陈启亮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代理人在庭前充分了解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庭审中又参加了法庭调查,为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刘**与被告杨**不存在任何
债权债务纠纷
1、 刘**和杨**的妻子李*等一起出资成立了莱州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配件,其中杨**负责公司生产的配件销售工作,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销售的产品给用户造成损失,之后公司赔偿了用户损失。原告所述258万货款损失是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赔偿给用户的损失,并不是刘**与杨**之间的债务纠纷。
2、莱州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五位股东,其中杨**的妻子是股东之一。 但李*并不实际参与经营公司只是公司的名义股东。公司实际由丈夫杨**和其他的股东来参与经营,杨**才是是公司的实际股东。杨**在公司的职责是汽车配件销售,杨**的销售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销售期间产生债权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
3、被告与刘**之间没有任何的经济纠纷,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哪来的货款纠纷。
因此原告所述货款是莱州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产生内部生产经营亏损,与被告无关。原告严重混淆公司内部经营亏损和个人债务的法律关系,请求法院明查。
二、 假如说债权真实存在,转让的主体也不适格,程序
也不合法
1、莱州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经与2005年12月17日被吊销。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停止清算外的经营活动,且清算期间公司的民事诉讼资格依然存在。假如公司真存在债权,债权的转让也应当以清算组或者单位的名义对外进行转让,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转让债权。本案中债权转让由刘**进行转让,转让的主体也不适格。
2、被告并没有收到过原告所述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假如在债权存在的情况下,原告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原告张**与刘**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被告也没有效力。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的债权根本就不存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济南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陈启亮律师
2009年5月7日
此案件通过代理人各地寻找调取证据,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案件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得已圆满的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