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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勇律师
安徽-合肥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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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买社保,合肥单位应为医疗报销买单
更新时间:2012-10-30

未买社保,合肥单位应为医疗报销买单


[案件回放]
合肥的刘*于2011年6月2日进入合肥某外贸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4500元,单位要求刘*出具自愿要求单位不社保的承诺书,刘*为取得这份工作,向单位递交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承诺书。2012年7月11日,刘*因突发急性阑尾炎,后经医院抢救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13000元。因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刘*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刘*向单位主张医疗费用,单位予以拒绝。刘*无奈,委托律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支付医疗费13000元、补缴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的社保保险,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单位抗辩称刘*已经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析案]
《社保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购买医疗、工伤、养老、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此为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不因员工或单位的意志为转移,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因被申诉人未为申诉人购买医疗保险,导致事故发生后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为员工补缴社保。故仲裁委支持了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履行缴费义务,职工个人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个人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职工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比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承担;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缴,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合肥劳动律师汪勇点评:

合肥部分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书面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认可可以规避购买社保的责任。殊不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仅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无效,还需要补缴社保;在员工发生疾病或非工伤事故时,更要承担本应由社保机构报销的医保费用,得不偿失。
合肥部分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书面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认可可以规避购买社保的责任。殊不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仅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无效,还需要补缴社保;在员工发生疾病或非工伤事故时,更要承担本应由社保机构报销的医保费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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