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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复英律师
山东-青岛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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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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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律师在线节目稿件:

此次参与节目的律师: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复律师
联系方式:13969795055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请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的郭复英律师就一些法律问题和大家探讨一下。郭律师,你好。

郭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案例1 2011年上半年,某酒店从供酒商处购进一批五粮液白酒进行销售。在一次质监部门的检查中,执法部门会同五粮液厂商在该酒店查获10瓶假冒五粮液酒。为此,质监部门对该酒店作出了没收10瓶假冒五粮液酒,并罚款12万元的处罚。在处罚决定作出后,酒店并没有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是把供应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件中,酒店向法院起诉要求供应商赔偿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呢?

郭律师:原告应准备供酒商的送货单,送货单上尽可能写明酒的数量、生产日期、批次、编号,并盖有供酒商的公章,这些证据证明原告是从被告处购进的酒,另外还有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以证明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主持人:有了这些证据,供应商就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售假行为了。

郭律师:是的。

主持人: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了酒店受到的是行政处罚,说明这只是一起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那违法行为与构成犯罪的界限是怎么界定的呢?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郭律师:我国刑法上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本案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罪与非罪,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根据20014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主持人:案例2 今年初,王某向被告孙某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被告孙某之子孙小某将热水器送至原告王某家中,并进行安装。孙小某安装热水器时未按燃气热水器安装说明书要求,在热水器的烟道口安装排烟管道。两天后,王某使用该燃气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另查明,被告孙某经销的燃气热水器的生产厂家未给热水器配备排气管。

在这起事故中,存在着制造方、销售方、消费者三方当事人,这个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郭律师: 被告孙某作为销售方提供了产品,并由其子孙小某进行安装,在热水器未配备排气管的情形下仍然为原告进行安装,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责任。生产商,未按国家标准配备排气管,也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死亡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热水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当向安装人员了解有关产品的安装情况并认真阅读有关产品说明书,掌握产品的使用方法,但王某未完全尽到相关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主持人:不管怎么说,王某的死亡给其亲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法院判令孙某和生产商赔偿原告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

主持人:案例3 2011年甲购买一处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150余万,首付50万,其余办理按揭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审查发现甲信用卡有多次逾期还款记录,银行认为甲无固定工作,还款没有保证,因此他的贷款申请始终未获批准。于是甲想解除合同放弃该处房产,但开发商认为贷款不成责任在甲,要求甲付全款,否则要追究违约责任。那么甲究竟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郭律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购房户的信用等问题导致银行不予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户又没有能力全额支付房款,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那么违约责任在购房户,开发商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当然 ,如果是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那么开发商应该允许购房户以现款分期支付房款,购房户如果无能力现款支付的,则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主持人:剩下一点时间,郭律师,你再给大家讲讲诉讼时效的问题吧。

律师:好。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不懂这方面的规定,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主持人:我知道,一般诉讼时效是二年。

郭律师:是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诉讼时效又分为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如: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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