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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杰律师
河南-周口
从业15年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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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2-10-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05-12   [生效日期]2000-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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