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xxx先生:
安徽宣城杰灵律师事务所受宣城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委托,就你向xx公司借款30万元(具体见宣汇金贷第2011031号《借款/担保合同》)逾期未偿还事宜,向你函告如下:
2011年5月18日你向xx公司借款30万元,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你应按期偿还本金3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但你至今未予偿还,为此,特函告于你,请你在接到本律师函后5日内联络xx公司,并主动偿还所欠本金及约定利息,否则,xx公司将依法通过司法程序向你追讨。
xx公司联络人:xxx,电话:xxxxxxxxxxx.
杰灵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志昕,电话:15305634561.
特此函告。
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201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