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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星脸,动画片和肖像权的思考
范林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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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20年
最近坐公交车时发现,移动电视频道经常播放一个广告,广告是以动画片的形式制作的,片中由两名漫画的男子为主角,主题是宣传一家专治人屁股的医院医术是如何的好。细心的人可能会发现,这两名漫画男性酷似两名当红的小品演员,也可说是全国上下妇儒皆知的喜剧名星,再配上那一口熟悉的东北口音,恐怕没有几个人能不知道是以他俩的形象创作的动画片广告。我不知道这两位名星是否已经授权这家医院用他们的肖像通过动画的艺术表现形式来作广告,我只想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来看,如果这家医院没有获得授权,那么他们这种打“擦边球”的广告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呢?众所周知,明星做广告其效果是非常明显的,而明星做广告其报酬也是相当高的,那么是不是我们可以把名星的这张“值钱的脸”通过似像而又不全像的漫画形式去表达、去使用呢?如果可以的话,那乞不是找到了一种省钱又高效的办法,在将自己的产品广泛的让社会公众认知的同时,又节约了广告的成本。   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无正当理由,未经本人许可而制作、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构成侵犯法律所保护的自然人的肖像权。结合这个广告,我们重点要讨论的是漫画可不可以视为肖像,如前文中所述,该广告所绘制的两位主角,无论是形象,神态,语调,动作都让熟悉他们的观众朋友自然而然的联想起他们,想起那些喜剧小品的人物形象与笑料。因为广告用的不是普通人的漫画形象,而是名星的漫画形象,这个时候,即使它仍是一幅漫画构成的动画作品,但在足以引导观众形象思维的情形下,做了广告,也就使用了肖像权。如果这两位大名星不知道,也没有同意,更没拿到什么广告费,那么,这就是一个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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