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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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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书
更新时间:2012-10-24
通知书

借款人xxx1
你于20111224日向xxx2借款人民币xx万元,承诺于20111230日偿还其中的xx万元,因你逾期没有偿还,且在xxx2催告后,你在较长期限仍未偿还,为此,现受xxx2委托,本所代表xxx2依法通知你方:解除你方和xxx2的借款合同(即20111224日你方出具给xxx2的借条);你方应于本通知到达之日起向xxx2偿还全部的xx万元借款及约定利息。
特此通知。
通知人:安徽宣城杰灵律师事务所
王志昕律师
联系电话:15305634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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