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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圣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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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车位所有权的归属
更新时间:2010-02-04
《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3款又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实践中如何协调两款规定之间的关系,正确确定车位的权利归属,有不同的观点。

《区分所有权解释》第6条明确,"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4条第3款所称的车位。"

《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针对的车位是指经过规划批准建成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有权处分的车位、车库是指在开发建设支出按照规划批准建造的,一旦完成建设,就不存在规划批准的问题。也就是说,《物权法》第74条规定针对的车位,是指初始规划批准之外的,此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增设的车位,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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