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黄维青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2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宝山律师:前夫擅自买卖原夫妻共同财产案
更新时间:2015-02-20
黄维青律师推荐案例:前夫擅自买卖原夫妻共同财产案

案例:为了方便前夫照顾孩子,栾女士在与前夫离婚时,将房子暂时腾给了前夫和孩子,可没成想丈夫随后偷偷将房子卖了,栾女士一气之下将前夫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从四方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栾女士的前夫王某构成侵权,赔偿栾女士损失7万元。

栾女士称,由于和前夫王某感情破裂,两人早在2001年便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孩子随前夫生活,因此没有分割两人居住的房屋,双方商定等孩子成人后再商量。离婚后,双方都没有再提房子的事情,最近栾女士突然听说房子已被前夫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了。栾女士核实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丈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利,要求法院判令前夫支付房款7万元及利息。面对前妻的诉讼,王某表示,他与栾某离婚5年后,栾某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两人离婚时已经对财产做了分割,要求法院驳回栾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离婚时没有处分,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财产权利各占一半。任何一方权利人不得私自处分全部的财产权利,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张某的合法利益,房屋买卖后不能再次追索,因此只能以买卖房屋价款的一半7万元偿付方式作为王某对栾某财产权利侵权的赔偿。

律师解析: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7条规定:

婚姻法第17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