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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日龙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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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索赔项目
更新时间:2010-01-30
一、一般伤势索赔的项目约有七项。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受伤的,如果伤势经过相关机构鉴定不构成伤残的,应该就就医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向肇事方索赔。

1)医疗费 医疗费的索赔主要是根据医疗机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确定。


2)误工费 误工费一般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住院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造成身体伤残的索赔项目

受害人伤势经过相关机构鉴定构成伤残的,可以向肇事者索赔的项目还包括以下项目;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9)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主要考虑四方面的因素: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年龄;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肇事者的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的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造成死亡的索赔项目。造成受害者死亡的索赔项目还包括以下几项: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损失。


另外,造成伤残的,可以要求赔偿伤残鉴定费。按鉴定部门正式收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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