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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月律师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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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更新时间:2012-10-1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遗赠中未明确中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方的行为,侵犯妻子的财产权,赠与行为无效。

2011年4、5月间,孙玲的丈夫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250余万元赠与“第三者”小侯,用于她购买宝马轿车一辆及房屋一套。同年12月,孙玲来到法院,状告年方23岁的小侯,要求确认丈夫阮秦与小侯之间关于购车款与购房款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侯返还钱款。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车辆及房屋均是丈夫阮秦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银行卡消费支付,小侯虽然对该事实不予认可但又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车辆及房屋并非阮秦赠与的。阮秦该赠与行为,既未征得孙玲同意,也未事后取得追认,其行为已侵害了孙玲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另外,小侯明知阮秦已婚并接受其大额欠款的赠与亦不合常理。故最终,法院判决小侯与阮秦之间的有关赠与购车款、购房款的行为无效,小侯返还孙玲与阮秦购车款、购房款共计2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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