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更新时间:2012-10-13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8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下同)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1年8月1日起,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养老金(不含各项补贴)。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承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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