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原告败诉,二审我代理原告上诉。二审开庭前,我提出一审管辖错误,法官释明,可以写申请撤诉,我说,岂不是让一审判决生效,等于自动投降,法官说,撤诉有两种,一种是撤诉让一审判决生效,第二种是全案撤诉,我有喜又惊诧!这种搞法,我只是在人民法院报看到过,是一篇探讨的文章。如果这事办成了,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将颠覆,天下大乱!说实话,这个案子,合议庭已经口头同意“全案撤诉”,我事实上推翻了一审判决,完成了任务,占了便宜,但我内心非常不安!果然,在撤诉申请递交后,法官告知,需审委会通过!闹得很大嘛!从纯理论、条文、形式逻辑推理,这种搞法有道理;但从体系分析,这种搞法绝对是颠覆性的,导致诉讼程序的混乱,如再审委会通过,绝对在黄石法律界是一件天大的事件!
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