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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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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10-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为标准。根据上述规定二原告应临泉县城关镇居民的收入标准赔偿。

原告庭审向法庭提供住院病历、伤残鉴定、住院费用单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名手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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