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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律师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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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成功案例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2-10-10

我受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相关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第二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一被告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0109月,第二被告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将原告撞伤,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二被告对此次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该肇事车辆于发生交通事故时在第三被告保险XX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第三被告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一份认定书上认定了两起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中记载:“第一被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是引发第一次事故的根本原因。第一被告驾驶机动车超速是引发第二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后车司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引发第二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认定第一被告负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负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从中可以看出,这是两起交通事故,第一被告不可能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既负全部责任又负主要责任,所以请求法院把两起交通事故区分开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万元,客观真实,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1医疗费5万余元。原告因此次事故花费医疗费及复查费共计5万余元,原告是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原告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被告全部承担。

2、误工费:8000元。2000×4个月=8000元。司法鉴定合理休治时间4个月。

3、护理费:1230元。80/×15=1230元。鉴定结论合理陪护为伤后住院期间,住院15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750 元。原告因此次事故住院治疗共计15天,依据《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每天50元,因

5、营养费:3000元。50/天×60=3000元。鉴定书营养补偿为伤后2个月,所以要求被告支付营养费3000元。

6、交通费:92元。原告因此次事故发生的必要交通费用92元,

7、伤残赔偿金97104元。可支配收入24276×20年×0.2系数=97104元。根据辽高法2009120号文件:14.关于多重伤残等级并存的赔偿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形成两处以上同等级伤残,可按上一等级伤残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按九级标准计算为97104

8、精神抚慰金20000元。原告由于被告的致害行为无论是在身体上还是在精神上都无疑遭受巨大伤害,经鉴定2处十级伤残,原告正值壮年,是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现原告无法工作,且无收入来源,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精神损失费20000元。

9、后续治疗费:5000元。

10鉴定费:4824元。

11诉讼费1040元。

综上,第一、第二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第三被告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代理意见,望法院在判案时充分考虑。

代理律师: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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