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刘开伦,男,193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西桥村3组。
申请人:薛玉芳,女,193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况刚红,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梨坪村2组。
申请人:况恒,男,199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涪陵十二中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况刚红(况恒之父),身份同前。
请求事项:
请法院准许申请人缓交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分别系死者刘仕芳的父亲、母亲、丈夫、儿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李刚、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
申请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1 号法规第四十七条,请求法院能考虑到申请人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能给予同情和帮助,准许申请人缓交诉讼费。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