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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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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程某盗窃3万元余元成功辩护判处缓刑
更新时间:2012-10-04

周永孟律师为程某盗窃3万元余元成功辩护判处缓刑

案情回顾20101122日,程某与钟某、雍某、钟某某、陈某在成都市新南门汽车站由陈某以认老乡搭车为由,将被害人帅某骗上钟某所驾驶的汽车并与被告人雍某汇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紫竹南一街路边,由被告人程某以丢钱包方式共同骗取被害人帅某说出其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为无密码消费信用卡,后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该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1400元藏匿。并由被告人钟某某使用被害人帅某的消费信用卡刷卡购买人民币32097元的黄金饰品,后分赃耗用。20101127日,被告人程某、钟某、雍某、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2011610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锦检刑诉字(2011)第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钟某、雍某、钟某某犯盗窃罪,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程某的亲属委托了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周永孟律师为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为了给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处罚,周律师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认罪,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并通过受害人所在乡镇开具证明说明程某平时表现良好,其所在村委会也愿意对其监管。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审度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应用,法院最终判处以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看法:程某委托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周永孟律师担任辩护人,并且最终得以判处缓刑。办案多年来,周律师认为并不是一个律师自身专业水平的高低、知识的积淀和实务技巧乃至心理素质就完全决定了胜诉的可能性,更多的时候在律师素质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往往是办案的细节决定了诉讼的成败,对于刑事诉讼案件除了证据是关键外,寻找一些对受害人有利并打动法官的案外情节,有时也能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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